2023年广州分公司48V直流系统更新项目配套物资采购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2023年广州分公司48V直流系统更新项目配套物资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GPDI-ZB-2025-00807),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拟采购一批机房巡检仪、UPS蓄电池充放电仪测试头及48V蓄电池充放电仪测试头。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保修期 |
1 | 机房巡检仪、UPS蓄电池充放电仪测试头及48V蓄电池充放电仪测试头 | 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 具体详见《报价模板》 | 用户指定地点交货,含送货上门(含上楼)费用。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提供货物(无需安装)以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保修等。 | 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187434.48元(不含增值税)及单价最高响应限价(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或单价报价(不含增值税)高于单价最高响应限价(不含增值税)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1.4本项目不要求送样评测。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代理要求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经销商、制造商应答。
2.1.3 供应商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1.4 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近3年(【2022】年【3】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有或原产品制造商的同类项目销售业绩,同类项目指【巡检仪或放电仪】的相关经验。
备注:
(1)供应商必须提供供货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及发票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合同清单、发票。业绩统计(金额及合同时间)均以发票为准,证明材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的,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应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5 项目团队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3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3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3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3月1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0)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11)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2)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4)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5)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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